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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明不保證里程數 賣家調表詐欺判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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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256450

2018-12-25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男子利志中將車輛里程表「調表」成6萬餘公里後出售,王姓女子購入回原廠保養,得知實際里程竟高達16萬餘公里提告 ,利男卻辯稱契約中有註明「不擔保里程數」,台中地院法官認為,利男故意不揭露正確里程數訊息,誤導消費者判斷,此行徑無異於詐欺取財,依詐欺罪判刑6月,可易科罰金18萬元,利男上訴台中高分院被駁回,全案確定。


賣家調表賣車,被判詐欺罪,圖為示意圖。(資料照)

判決書指出,利志中去年6月9日以81萬元購得1輛租賃車,他把里程表16萬7700公里「調表」成為6萬0680公里,再委託不知情的下游車商以95萬元賣給王女,王女回原廠保養得知實際里程數提告。

台中地院審理時,利男宣稱因里程儀表故障,他才更換儀表,並強調與下游車商的契約中,備註「本車不擔保里程數,買賣雙方同意里程數不實與賣方無關,不得追究」;下游車商則說,利男只說曾更換儀表,沒有告知實際里程數。

隱瞞訊息 誤導消費者
台中地院認為,利男購車時,車況表中並無「儀表(里程表)故障」紀錄;另,利男雖強調契約備註「不擔保里程數」,不過,里程數是影響車價的重要訊息,利男具有訊息優勢,卻故意不揭露正確訊息,誤導消費者判斷,此行徑無異於詐欺取財。

一審法官強調,如在契約中註明「不保證(不擔保)里程數」,就能逃避法律責任,豈不造成中古車交易時,消費者須全盤承受車輛資訊不實的責任?中古車商可恣意用這種手段,規避交易重要事項應揭露的義務?利男辯詞不足採信,依詐欺取財罪判刑。

台中市消保官曾於2015年發布訊息指出,竄改里程數是購車者最常遇到惡行,此案也警告這些不肖車商,要用「不保證(不擔保)里程數」來逃避法律責任,會涉及刑事詐欺取財罪,以及民事的損害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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